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
Previous: 国税局: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
Next: 2015年1月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close window] [Print] View: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