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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启动 皮革产品降税

发布时间:2015-11-04

从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简称《早期收 获协议》)正式启动。这是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之后中国与亚洲国家签署的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将为我国进一步开拓南亚市场创 造积极条件。

根据《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对1000多项中国产品实施关税优惠待遇。关税优惠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零关税待遇,即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的 509项产品,主要涉及蔬菜、水果、石料、机械和有机化工品等。上述产品的零关税待遇将在两年内分三次降税实现,到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另一类 是关税减让优惠,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巴方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75项产品实施优惠关税,主要包括部分水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橡胶制品、皮革、木制 品、纸制品、棉机织物、钢铁制品、机电产品、家具及玩具等,其中水产品的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由原来的10%降为零,减让幅度达到100%,油酸、石膏板、 航空器用轮胎、糖蜜等产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为50%,其它产品关税减让幅度从4%———20%不等。

《早期收获协议》的实施,将有力推动中巴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为我国进一步开拓南亚市场创造积极的条件。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 议》框架项下的特定产品获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明书。但目前尚未有企业申请办理该类证书,其原因一是相关企业对《早期收获协议》知之甚少,运用关税优惠政策不充分;二是青岛口岸中巴双边贸易还不够活 跃。为此,青岛局将对青岛口岸中巴双边贸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做好宣传工作,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早期收获协议》等关税优惠待遇,促进青岛口岸 中巴双边贸易的发展。同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关税优惠政策宣传,促进和扩大中巴双边贸易,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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