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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两内幕交易当事人受罚

发布时间:2019-10-29

新浪财经讯10月19日,上海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对项朝嵘和夏云芳内幕交易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超纤)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为了推进信息化水平同时搭建电商平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尤某平产生了收购软件开发、能够开展电商平台业务的公司的意向,并开始请私募机构等推荐投资标的。


2016年2月初,海通证券王某东向尤某平推荐了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富通)。


2016年2月16日至17日,尤某平安排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的董事会秘书陈某良在王某东陪同下赴深圳与威富通首席运营官、股东王某进行了初步洽谈。


2016年2月22日至23日,威富通首席执行官、股东鲜某和王某赴上海与华峰方面尤某平、陈某良会谈,海通证券王某东陪同,双方介绍了各自的情况,华峰方面向威富通表达了购买部分股权的意向。


2016年3月2日,华峰集团与鲜某就后者将其持有的威富通3%股权转让给华峰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华峰集团根据协议向鲜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之后尤某平进而谋划整体收购威富通事宜,与鲜某、王某继续谈判。2016年3月22日,鲜某再次来到上海与尤某平、王某东会面,当日双方初步确立了华峰超纤整体收购威富通股权的意向。2016年3月28日,海通证券开始对威富通展开尽职调查。


2016年4月5日,华峰超纤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于2016年4月5日下午开市起停牌。2016年4月6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016年4月13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认上述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内容为拟收购一家互联网软件公司100%股权。


华峰超纤拟收购威富通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于2016年4月13日。尤某平作为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项朝嵘内幕交易“华峰超纤”的事实


(一)项朝嵘控制“虞某钗”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的情况


“虞某钗”证券账户(虞某钗系项朝嵘的亲属)于2016年3月7日开立于上海证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项朝嵘控制该账户于2016年4月1日买入“华峰超纤”699,500股,买入金额11,122,050元,交易所用资金来源为项朝嵘向尤某玲的借款,相关交易通过虞某钗名下手机下单操作。2019年5月21日至23日项朝嵘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6,810,986.93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尤某平的联络接触情况


项朝嵘与尤某平为多年朋友。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其中,账户买入“华峰超纤”前的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两人有多次通话联系。


(三)“虞某钗”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明显异常


“虞某钗”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虞某钗”证券账户2016年3月7日开立,项朝嵘借入的大额资金到账后第二天(4月1日)即突击大额买入“华峰超纤”,“华峰超纤”停牌后次日(4月6日)将剩余资金全额转出,该账户截至我局调查日再无其他证券交易;项朝嵘在海通证券开立了证券账户,该账户自2015年1月1日至我局调查日未交易过“华峰超纤”,较之其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的其他股票,案涉“华峰超纤”交易金额明显放大,异于其平时的交易习惯。综上,项朝嵘利用“虞某钗”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借款合同、行程记录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项朝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三、夏云芳内幕交易“华峰超纤”的事实


(一)夏云芳控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的情况


“夏云芳”证券账户于2014年11月13日开立于浙商证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夏云芳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501,600股和94,200股,合计买入595,800股,合计买入金额9,598,155元,交易所用资金来源为夏云芳向尤某玲的借款。“夏云芳”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21日卖出“华峰超纤”15,900股。经计算,上述交易共盈利5,603,713.15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尤某平的联络接触情况


夏云芳2002年加入华峰集团,系华峰集团金融管理部经理助理。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其中“夏云芳”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的2016年3月31日至4月5日期间两人有8次通话联系。


(三)“夏云芳”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明显异常


“夏云芳”证券账户的案涉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账户此前仅买入“华峰超纤”100股、买入金额1,385元,而涉案期间账户共计买入“华峰超纤”595,800股、买入金额9,598,155元,买入金额明显放大;除上述买入“华峰超纤”100股,“夏云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案涉交易前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仅交易过其他一只股票;2016年3月31日、4月1日、4月5日“夏云芳”证券账户分别转入资金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此后近乎全部用于买入“华峰超纤”,“华峰超纤”停牌后次日(4月6日)上述交易所剩资金大部分转出。综上,“夏云芳”证券账户2016年3月31日和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借款合同、行程记录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相关IP和MAC地址、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夏云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项朝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项朝嵘违法所得6810986.93元,并处以20432960.79元罚款。


根据夏云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夏云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3713.15元,并处以16811139.45元罚款。两人合计被罚款372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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