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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21

关于征求《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于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VOCs排放标准做了具体规定,现有企业2018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如下:




皮箱、包(袋)制造业等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制鞋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8000 m3/百双鞋)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按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如下,新建企业自2018 年7 月1 起,现有企业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皮革制品和制鞋企业胶黏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含VOCs 的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废弃的胶黏剂桶或有机溶剂桶等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储存。贴合、烘干、调胶、涂饰、注塑等操作单元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 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4.1 条的规定。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处理设备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处理设备故障,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企业应记录使用的含VOCs 原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 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信息。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企业边界任何一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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