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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物减排

发布时间:2016-11-30

 11月22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将在所有工业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和试点相比,新政有哪些新变化?日前,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接受专访,对《意见》作出详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与国家试点省份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省领导和有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我省的排污权工作进展迅速,顶层设计科学,交易常态化,交易量稳步上升。从2014年5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正式开启,经过两年半的摸索与运行,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受到了环保部的肯定。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快推出排污权交易制度成果,省环保厅在《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赴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及山西等试点省份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全省各地意见,走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企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对试点以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通过调研评估,我们认为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政策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基础上,我省具备了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条件。经过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修订,历时近一年,出台了《意见》。


  问:从排污权《试行意见》到《意见》的实施,突出了福建环境管理的哪些特色?有没有什么新亮点?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福建的实施开创了一个新的环境管理模式,通过引入有效的市场经济杠杆,激励企业自主减排,腾出指标获利,尤其在我省区域总量基数小的情况下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同时,在制度设计上,通过前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项目上马和发展,促使企业加强污染防治措施,既优化了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也减轻了环境的负担,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我省排污权工作在顶层设计与实践运行中,体现了以下四个新亮点:


  一是三级管理机制正式形成。通过两年半的运行,我省形成了三级管理机制。目前,省、市两级排污权机构全面建立,县(区)级排污权机构逐步建立,并持续推进。截至目前,全省有34个县(区)成立排污权机构,占比37%。省级排污权机构负责政策研究、宣传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地方各级排污权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出让及相关工作。


  二是优先培育二级市场。我省十分注重二级市场的培育,制定了工作总体框架和办法,统一制度,统一交易,统一平台,鼓励企业参与,允许跨区域出让,防止市场碎片化。试点至今,企业间交易1384笔,占比92.4%。通过排污权在企业间的自发流转,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三是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省级层面,围绕省政府出台的试点工作意见,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密集出台排污权核量、储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抵押贷款和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等8个配套管理办法和12个指导文件,建立起排污权工作政策体系,并持续对政策体系进行修订完善。市级层面,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全省排污权政策体系框架下,结合地市实际,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技术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排污权工作的开展。


  四是“互联网+”模式初步形成。我省构建了排污权许可证管理系统、排污权交易管理系统和排污权交易平台,形成“互联网+”工作模式,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共享,营造了便捷高效的工作环境。一方面,交易方便,实现“足不出户,在家交易”;形式多样,设置了网络竞价、协议出让、买方挂牌等多种交易方式,方便企业选择合适的方式参与交易。另一方面,排污权核定、收储实现全省联网。通过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数据实时更新,为全省排污权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问:新政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告别免费午餐时代?


  答:是的。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也是稀缺资源。随着环境承载能力越来越脆弱,树立“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环保理念已是大势所趋。随着2014年排污权交易在8个行业试点推行,越来越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免费排污时代已经结束,排污要花钱,减排能挣钱。


  考虑到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我省区别对待新老企业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交易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的权利。


  实行有偿取得的同时,《意见》鼓励企业主动减排,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


  问:新政出台后,将如何完善交易服务?


  答:考虑到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意见》提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另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意见》明确: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可依照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


  问:如何健全储备机制?


  答: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排污权政府储备是建设项目排污指标需求的重要保障手段。《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排污权储备调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储备出让;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排污权储备收储力度,提升保障能力。


  《意见》扩大了排污权收储来源,主要有:一是不属于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的污染物削减量由政府无偿收回。二是政府全部投入或者支付建设及运营费的(生活、工业)集中式水、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削减量,由投入资金的本级政府纳入储备;政府部分出资的按相应的出资比例纳入储备。


  问:如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答:《意见》严格与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出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衔接。为了扶持排污单位加大污染治理投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可统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或产排污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标准)的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投入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用于环保设施建设”。


  问:如何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


  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排污权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提出要强化能力建设,完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规范排污权档案管理,确保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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