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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今年6月进行审议

发布时间:2016-05-26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计划将于今年6月进行审议。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环 境保护办正在对意见进行收集梳理研究,草案初审力争今年完成,将积极做好税法的适用。业内人士认为,环保税渐行渐近,随着环保税的推出,将会对整个行业有 重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有利于上游产业的优胜劣汰,加速僵尸企业的退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随着全社会投入环保积极性的提升,企业减排意愿的加 强,环保投资将加速。


  促进环保企业优胜劣汰


  “为使环境保护税能够更有效发挥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使环境保护税设计与其他改革日程和政策工具更顺利衔接,应顺应总体财税改革方向和部署加快立法及早开征环境保护税。”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


   根据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税征收对象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超声等四类,税款标准 与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平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 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提出了加倍征收环境保护 税的两种情形,也提出了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比如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 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但对于免征的环节,市场 仍存在着争议。贾康曾指出,不建议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免征环境保护税。他认为,2013年,城市污水排放占我国 废水排放总量的近七成;2014年到2020年预计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将新增3162万吨;2014年农业贡献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占到了总量的48%和 32%。这三类污染源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非常可观,建议取消与其相关的免征规定。


  有机构认为,治污需要投入,特别是“十三五”以质为导向,更需要加强运营中成本的投入,污水处理的收益已被“78号文”压缩,垃圾焚烧也处于低价竞争的泥潭中,不可再乱加税负,不利于行业发展,价改机制意见也提出需合理提高污水处理费,说明行业的利润已经很低。


   华泰证券认为,环保税法大大提升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保证排污达标。由此,环保成为了刚需,而排污企业也需要更加积极地适应,形成规模化经营, 降低环保成本,这也间接促进了上游产业的优胜劣汰,加速僵尸企业的退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环保税法通过提升环保服务的市场需求,令环保类企业成为最大赢 家。税收的固定性也将令环保服务的成本效益更易核算,促使具备成本和技术优势的环保企业获得市场的青睐,从而促进环保企业的优胜劣汰,对环保产业实现升 级。该税法的颁布,涉及全行业,对整个环保产业都具有推动作用。


  环保投资将加速


  有机构测算,2013年以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指标为主的全国排污费理论应征收总额达到575亿元;而2013年实际征收额仅为216亿元,仅达到理论应征收总额的不 到40%。环境税法出台后,征收力度有望大幅加强,即有利于环保政策、标准的执行,又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随着环保税推出,将会对整个 行业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兴业证券指出,环保税法属于法律范畴,征收主体由原有的环保部等单位转向税务部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刚 性特征明显。伴随排污费改税等各项制度变革实行,为提高盈利能力,企业由原来被动接受环保监管变为主动追求节能减排,企业减排意愿大大加强,环保行业商业 模式得到理顺,环保投资将加速。


  光大证券认为,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确定和准确测量是环保税征收的基础和依据。环保税的出台将为环境监 测行业带来巨大的空间提升,包括污染物扩容,精度提升,更新升级等需求。为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第三方环境监测也将成为发展趋势。对企业而言,将从监 测设备提供商转型环境服务商,其掌握的数据资源将带来巨大的价值,并能与互联网进行天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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