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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园区企业看过来,为您解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17

关注环保新闻,尤其是关注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企业想必已经获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发布的信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理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我们专门邀请高新区环保专业人士作了相关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发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将有效衔接整合环评、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制度,推动环境监管由浓度监管为主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浓度,按照规定的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在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框架下,依法规定了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求,具体规定了排污单位应从申请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执行报告五个方面形成系统化、痕迹化、可追溯的自证守法主体责任,规定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管理责任。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中,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和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的受理程序、审核要求、发证规定及污防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等。


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体系


为落实国办发﹝2016﹞81号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要求,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此文件指导下,2017年上半年环保部组织全国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管。在总结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细化、完善了《暂行规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办法》。



为规范并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2017年环保部陆续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及部分行业的可行技术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及国办发﹝2016﹞81号,至2017年底,全国已完成了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两万多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018年环保部将组织全国对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行业申请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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